
“这岂不是白嫖吗?”广东广州,一男子出资70万,与女友共同买了一套房子,没想到两人共同生活10年后,女友竟然提出了分手,可是当初的那套房子却让她卖了530万,而女友只愿意返还给男子70万。无奈,他一纸诉状就把前女友给起诉了。
(消息来源:star视频)
顾子深和恩姝,两颗年轻的心在某个瞬间相遇,开启了一段充满挑战的爱情之旅。于是,他们就迅速坠入了爱河,开启了同居生活。
而一幢价值143万元的房子,则成为了这段爱情中的见证者。
顾子深和他的父亲出资70万元,恩姝出资73.8万元,购得了这套二手房。虽然是双方出资,但房产证上却只有恩姝的名字。
即便是这样,顾子深也并不介意。因为这段美妙的爱情,在感情和金钱中交错。
时间如白驹过隙,十年转瞬即逝!
尽管他们曾经很幸福,但婚姻的困扰也随之而来。顾子深因工作远赴他乡,恩姝也为了追逐自己的梦想而离开他们心爱的小家,他们共筑的爱巢,逐渐被遗忘。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此刻,房价已经开始飙升,恩姝决定把这套房子出售,最终获得530万元。
此时,情感和利益的冲突就开始了,因为他们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恩姝只愿意返还顾子深当时出资的70万元,而顾子深坚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可就在这时,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曾经相爱的两个人,最后开始对簿公堂!
在庭审期间,两颗曾经相爱的心变得坚硬而冷漠,曾经的甜蜜也变成了不可调和的冲突。此时此刻,他们站在各自的立场,陈述着不同的观点。
恩姝坚定地认为,房产应该完全归她所有,因为这是她们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而且房产证上也只有她自己的名字。
在她看来,我把这70万返还给顾子深,只是对他的一份情感表达,故此,她愿意将70万元返还给他,以了结这段感情。
而顾子深则坚信,这套房产是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买的产物,应该按照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
他认为,两人共同支付了购房款,虽然没有将房产登记在他的名下,并不代表他放弃了对房产的权益。
顾子深还强调,他与恩姝的关系并非简单的共同生活关系,而是曾经的恋人。他们共同经历了感情的甜蜜和苦楚,购房也是两人的共同决定。因此,他坚持应该公平分配这套房产。
此时此刻,两个人情感和理智的碰撞让人感到心酸,十年的情感之旅,最终因财产而走到了尽头。尽管他们曾经充满激情,但爱情似乎还是不能克服金钱的障碍。
其实,在生活中,我们也常常会遇到感情和法律难题。在这里,我们将以本案为例,探讨、解读本案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在法律上取得平衡。
1、同居关系与赠与的法律要求
在法律上,赠与是需要有明确的赠与意愿,恩姝认为,顾子深和他的父亲支付的70万元是赠与,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支付款项并不等同于赠与。
注意!赠与应当是主动的、真实的意愿表达,而支付款项通常是因为共同生活、购买财产或其他合作需要而发生的支出。
同居关系,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在涉及财产分配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共有财产的处理方式
在涉及共有财产的处理时,通常有两种方式: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前者根据出资额来确定份额,而后者无需按出资额约定,通常按照双方平均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30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具体到本案,尽管涉案房屋登记在恩姝的名下,但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和购买物产,为房产的共有性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判决顾子深与恩姝按份额共有房产,且分割应按照两人出资比例进行。
这意味着,恩姝需要支付给顾子深她出售房屋所得的一定比例,以满足法律上的共有权益。
综上所述,感情与法律之间的平衡是至关重要的,同居关系可能会变得很复杂,特别是在涉及财产时,更容易出现问题。
最后,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无论是在感情中,还是在生活中,法律都是一个有力的工具,可以帮助我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